浙江采購中心發布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對197種行為說“不”
分類:時事新聞 作者: 發布時間:2020-07-03
6月29日,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發布《關于公布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系統梳理了《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分為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三個部分。
其中涉及采購人的負面清單136條,具體包括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 購市場;未編制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不得組織采購,無委托代理協議不得開展采購代理活動;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不能失職不作為,也不得越權亂作為;不得允許采購代理機構越權代理;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等。
涉及供應商的負面清單26條,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行賄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最終成交價格 ,不得高于本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等。
涉及評審專家的負面清單35條,包括評審專家不得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不得與供應商或者與采購項目利害關系人進行私下接觸等;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調整采購文件;不得變動采購文件中的其他內容;不得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等。